一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(简答)
选举权和被选举权:除1.年满18岁2.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(被剥夺的罪犯以及精神病人)都享有该权利。
普遍原则:
1.平等原则“一人一票”?“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。
2.直选和间选相结合的原则
多选: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、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大代表,由选民直接选举。
3.秘密投票――无记名
4.差额原则
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(简答)
一、主持选举的机构――选委会(临时机构)
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。
二、选区划分
农村:
县级:按几个村一个选区(人数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乡可称为一个选区)
乡级:按几个村民小组一个选区(人数特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可少的村可划为一个选区)
城镇:
独立选区:1个生产(工作、事业)单位或1个居民区
联合选区:几个生产(工作、事业)单位或几个居民区
混合选区:1个居民区与它辖区内的若干个生产(工作、事业)单位
三、选民登记
1.精神病患者不能形式选举权利的,经选委会确认,不列入选民名单。
2.对于申诉意见,选委会应在3天作出处理决定。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着,可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四、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
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,应多于应选代表民额的1/3-1倍。
由选民直接选举人代会候选人(选民10人联名即可推荐)
五、主持机构―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六、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及分配
1.不超过3000人
2.名额分配情况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解放军、港澳台
3.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,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代表名额基数为240
七、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、确定和正式选举
1.10人以上联名
2.差额选举时,代表候选人名额,应多于应选代表民额的1/5-1/2倍
八、人民代表的地位、职权及保障(考点较少)
基本的三项权利:审议、表决、选举
附带的七项权利:提案、提名、建议、批评、询问、视察、质询
保障的三项权利:发言,表决,免责、人身特别保护权、物质保障权
九、对人民代表的监督、罢免(选择)
1.30以上联名,可提出罢免
2.对县级以上人代会提出罢免条件:主席团或1/10以上代表联名
3.无记名投票,半数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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